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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时间:2017年02月17日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admin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图书馆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根据学校党委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系列部署和决策。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图书馆党政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图书馆党总支书记、馆长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馆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按照校党委工作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3.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法则,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4.履行监督职责,对我馆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的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5.本馆重大决策、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总支委员会、党政联席会议或馆务会议讨论作出决定。  

6.重视和支持纪检监察工作,定期研究和分析我馆的党风廉政工作情况,年底向学校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7.做好馆务公开工作,公开办事规程,公开办事结果。  

8.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在廉洁自律方面做出表率;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的行为。  

第六条 按照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监督各部门各岗位负责人的工作落实情况及廉政情况。  

涉及资源采购、家具设备、办公用品等相关工作的岗位责任风险点,根据工作分工,在各类采购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廉洁奉公,不得与供货商进行私下交易,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承担具体工作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分管财务工作的“一支笔”要加强对财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对财务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七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制度、民主测评制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做到及时研究解决。  

1.考核制度:主要是考核馆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情况。考核工作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的工作目标、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每年年终考核一次。  

2.民主测评制度:对馆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民主测评,每年进行一次。  

3.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馆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八条 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办法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情节严重的报上级党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事件,致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群众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3.接受、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经、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条 部门各工作岗位人员不认真履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第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第十一条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在实施责任追究时,对有关责任区分如下:  

1.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2.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3.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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